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来自河北省沧州市打来的咨询电话。电话中是一位母亲,她的女儿于去年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各出资5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该房屋却登记在了男方母亲的名下。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打算离婚,但对上述离婚房产的处理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无法处理该房产。原因在于:离婚案件只审理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对于与离婚当事人有关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要求必须首先进行确权,明确为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后才能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并不在离婚当事人名下,所以离婚案件中是无法处理的。
基于上述原因,本离婚律师建议这位当事人的母亲应该先让自己的女儿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待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