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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应该就已预付的房屋租金给予对方补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些天,本律师在北京市密云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问题的婚姻案件。虽然案件已经结束,但对方却有所不甘,试图再次挑起事端。


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被告)与对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之前双方在密云区曾租赁一套公房,而今年的租金是女方缴纳的,共计300余元。由于双方的矛盾,女方已经搬离了该房屋,只剩下男方一直居住,而庭审中双方均要求继续使用该房屋。该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将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判给了我的当事人张先生。案件本应就此结束,然而女方却不服气。就在昨天,女方委托她的律师给本离婚律师发来一条短信,大意是:离婚前,女方已将房租交到了今年年底,从法院判决离婚时起到年底还有7个月时间,这段时间男方不应白住,应该把女方预付的7个月租金约200元补偿给女方。

对于女方律师的这套理由,本律师当然不能苟同。理由很简单:1、法院的离婚判决中没有该项规定,张先生当然无补偿的义务;2、女方预付房屋租金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离婚前,所以预付租金来源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现离婚判决已将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判给了张先生,则所预付租金的相关利益也理应归张先生享有,女方索要补偿也是毫无道理的。我们对付这种毫无法律常识的胡搅蛮缠的最好办法就是直接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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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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