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在该案中当事人需要处理一套房产。该房产为我的当事人孙先生(化名,原告)在与女方婚前交往过程中出全款所购,该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为共同共有。现夫妻感情破裂,孙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上述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对于该房产,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前、购房款为孙先生独自支付,但由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未来法官会依法推断出孙先生购房时的真实意思应该是:自己独自出资并与女方共享房屋所有权,即赠与。既然如此,涉案房产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很可能会平均分割该房产。
经过一番讲解,孙先生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并最终接受了平均分割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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