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刚刚结束一起离婚案件的第一次庭审。经过这一轮交锋,双方的争议焦点基本已经明确,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双方都想得到离婚房产的所有权。
为了得到房产,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在休庭后便和本离婚律师商量对策。马女士最为担心的是: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如对方,如果法院安排双方竞价的话,恐怕争不过男方。对于马女士的担心,本律师认为是没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想在离婚案件中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是需要满足多个条件的。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双方均同意采取竞价方式”。本案中,虽然双方都想要得到房产,但只要马女士拒绝竞价,那么法院就不能以该方式来确定离婚房屋的归属。
那么,在马女士拒绝竞价之后,法院又会如何分割房产呢?本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应该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与“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来确定房屋的归属。这样一来,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在争夺房产时还是很有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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