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离婚房产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与女方于六年前登记结婚,婚前张先生曾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女方以张先生名下房产在婚后增值了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获得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先生婚前全款所购买的房产在婚后虽然有200万元的增值,但该增值恰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指的自然增值。所以该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在离婚时就此获得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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