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3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曾购买一套属于个人的房产。为了表示自己的结婚诚意,男方在结婚后将张女士的名字也加在了房产证上,并注明是共同共有。婚后由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所以张女士打算离婚,但是男方坚决反对,并声称“自己是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就是为了维持婚姻,现在女方反悔要离婚,所以女方无权分得房产。”
对于男方的态度,本离婚律师有不同意见并认为:张女士在离婚时当然有权利分割房产。理由是:虽然在加名之前房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但加名行为属于男方自愿的赠与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既然本案中房产权属证书已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所以张女士也是合法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离婚时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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