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其中涉及了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计算方法。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房产问题的实际办案经验来看,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要给对方补偿。”但关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却在不同地方的法院有着不同的计算方式。本律师发现:与北京市法院有着很大的不同,天津市的法院在解决该问题时有着一个比价复杂的计算方式。
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要求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所以天津市法院首先将补偿分为两部分:婚后已偿还贷款与相应升值部分。其中,婚后已偿还贷款比较好计算,按照还贷明细,将每月还贷数额累计计算即可。接下来则是比较复杂的婚后已偿还贷款的相应升值部分的一半的计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拟定的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不含首付款)÷(购房贷款部分+房贷利息)×购房贷款部分÷购房合同价×实际房屋增值(离婚时房屋评估价-购房合同价)。
举个例子: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并贷款30万元(贷款利息20万元)购买房产一套,婚后累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2万元,离婚时房屋评估价80万元。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拟定的公式计算:5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80万元-40万元)=3万元。
相比较而言,北京地区法院的计算方式大致为:(婚后共同还贷本金×房屋升值倍数+婚后偿还贷款利息)÷2。按此计算上面这个例子的结果是4万元,比天津法院的计算方式多1万元。
之所以造成上述地区间计算离婚房产补偿款差异的原因在于:目前各地区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差异,而最高法院目前并没有出台统一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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