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中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情况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本离婚律师决定为大家讲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分割问题。
案情:我的当事人姜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刘先生(化名,被告)于8年前登记结婚。5年前,双方决定共同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鉴于房价过高,双方只能到处筹措资金。最终筹措到的购房首付款构成为:婚后共同积蓄40万元,女方婚前存款8万元,男方婚前存款48万元,共计96万元。房价其余部分为共同贷款。购房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注明为共同共有。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姜女士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对此,男方虽然同意离婚,在认为购房款中有双方的婚前个人存款,分别是48万元与8万元,该部分出资与相应升值部分均应按比例归个人所有,其余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平均分割。
对于男方的分割房产方式,本律师不能苟同。理由是:1、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后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虽然购房时双方均动用了各自婚前存款作为部分出资,但双方并没有特别约定房屋所有权分割也按该部分出资比例各自所有,而是将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既然是共同共有,则根据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做平均分割。至于个人出资部分,应结合房产登记情况视为相互间的赠与。3、举个更加明显的例子:假设购房款全部来自于男方婚前个人积蓄,婚后购房并登记双方、甚至女方一个人的名下,在离婚时难道就可以认为房屋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了吗?显然不能,因为房产登记是具有所有权认定的法律效力的?所以这种情况更能说明男方的做法是对女方的赠与行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本婚姻律师认为:本案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割,而没必要考虑双方以婚前存款做了部分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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