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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及时过户,对方私自变卖难追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何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去年10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归何女士所有。离婚后,何女士疏于办理过户手续。直到不久前,何女士才得知该房产已经被男方以52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并已过户。为此,何女士打算提起诉讼,向购房人追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房产。

对于何女士的计划,本离婚律师认为很难成功。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房屋原系何女士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离婚时以离婚协议的形式确认归何女士个人所有,但该房屋仍登记在男方名下。后男方将房屋私自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也按市场价格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从房屋买卖过程来看,购房人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从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真正权利人的物权。

由于上述原因,何女士再起诉讨回房产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何女士应该转而起诉男方,要求其赔偿损失。

通过这个案件,本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后要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暂时不方便,也可以先对房产设定权利限制,防止对方私自变卖、抵押房产。否则就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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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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