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使用权归属问题的婚姻案件。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被告)与对方倪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经5年,婚后共同租住在王先生单位分的一套央产房内。现因双方对婚姻家庭的发展产生分歧而频繁争吵,最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倪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双方最大的焦点是上述房产在离婚后应继续归谁使用的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房产属于王先生单位所有,而单位是为了照顾其职工方才将房屋出租给双方居住的证据。另外,经过本律师的了解发现:双方矛盾的起因是女方坚持要出国发展,而王先生不同意。女方目前已经办好了赴美签证并联系好了美国的学校,应该在半年内就会动身赴美。对于这些情况,倪女士倒是很爽快地承认下来。既然女方马上就要出国,那么她自然不可能继续在前述房屋中居住,而王先生在离婚后仍然要留在北京工作和生活,必然需要该房屋。根据婚姻法关于分割离婚财产中的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该房屋判归王先生使用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房屋判给了我的当事人王先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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