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男士。他与女方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曾经购买过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结婚后,为了夫妻关系更加融洽,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将该房产赠与了女方并办理了变更手续,房产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由于性格不合,目前双方正在协商离婚问题,但就该房产如何分割出现了分歧。女方认为:既然男方已经把房产赠与给了自己,那么该房产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与男方无关。对此,这位男士当然不能接受。
对于夫妻婚内互赠房产后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方是否明确表示房产所有权只归受赠方个人所有。如果赠与方没有此类意思表示,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而如果赠与发生时赠与方明确表示房产所有权只归受赠方个人所有的,则要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而认定房屋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这位男士除了将房屋更名到女方名下外,并没有明确该房屋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需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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