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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正在打离婚官司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被告)。他的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以自己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房产证也是自己的名字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无需给马先生任何补偿。而马先生却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女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的购买合同,但全部购房款均未自己支付,所以将该离婚房判归女方个人所有且自己得不到任何补偿的话是很不公平的。

经过本离婚律师的详细询问后发现:涉案房产原本是双方在结婚前三天为了婚后生活而共同决定购买的。而签订购房合同时因为购买人一栏仅留有一个名字的地方,所以马先生便同意只签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女方拿出自己婚前积攒的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交给了卖房人,该定金在全部购房款付清后又由卖房人退给了女方。合同签订后第三天,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于是,马先生拿出自己的婚前积蓄50余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转给了卖房人,同时马先生和妻子有共同办理了按揭贷款付清了剩余房款。至于贷款则由双方于婚后偿还至今。

综合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虽然女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所购买的房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1、双方婚前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2、所购买的房屋是双方共同挑选与决定的;3、购房款的首付部分为马先生所出;4、余款来源于双方向银行的贷款;5、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6、虽然婚前女方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该定金并未折抵为购房款,而是在购房完成后全部退还给了女方。由此可见全部购房款均为双方婚后共同支付,婚前仅以女方名义签了合同而已。以上事实均足以认定涉案房产为双方共同购买,至于婚前以女方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婚后所办房产证为女方个人名字的情况均无法抗衡前述事实。故而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包括升值部分在内的全部房产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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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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