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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来自父母的借款和赠与所购买的房屋都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于房价的攀升,很多人的购房款都来自于父母,在离婚时这些购房款的赠与和借贷性质会直接影响到房产本身的所有权问题,而当购房款属于借款时,所涉房屋要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本律师最近就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刘先生(化名,被告)于2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的父母向其转款120余万元,而刘先生用该款项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现因夫妻感情破裂,何女士向顺义区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鉴于购房出资的来源及房屋登记情况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房屋应该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本离婚律师原本没打算在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屋,但被告刘先生的一个举证行为却让本律师发现了机会,进而一举帮何女士成功分割了该房屋。

原来,在庭审中,被告刘先生本意是想证明该房屋是自己的,与何女士无关,但由于不了解上述法律规定,而冒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和父母之间所签署的一张借条,以证明全部购房款来源于自己的父母,原被告均没有出资。殊不知上述法律所指父母出资的性质乃是赠与,而非借贷。于是,本律师让何女士当庭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并表示愿意与男方共同偿还。但同时本律师又主张:既然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上述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当然要分割。

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经过一番辩论,刘先生终于发现了自己的失误,但为时已晚。最终,法院虽然将房屋判给了刘先生,但要求刘先生在离婚时向何女士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就这样,本律师在该案中为当事人争得了额外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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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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