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争夺离婚房产所有权的婚姻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张某(化名,被告)于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目前四岁)。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通州区的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因男方张某婚后出轨并经常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刘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男方表示同意离婚及孩子抚养权归刘女士,但坚决要求得到上述房产所有权,而给李女士房屋折价款若干。对于男方的房产要求,刘女士不同意,并希望本离婚律师帮助其与男方争夺房产。
对于此类争夺房屋的问题,本离婚律师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通常要从婚姻法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寻找自己的优势。比如:1、婚姻法中所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利益”的原则。本案中,男方表示同意将孩子交给李女士抚养,而刘女士又是离婚案件中的女方,所以我们可以“离婚后女方需要有更为稳定的住处照顾孩子,且根据北京市的义务教育规定孩子未来要在上述房产所在地区才能正常上学”为由,要求将该房产判归我方。2、婚姻法中还规定了分割财产时要体现“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本案中双方从该房产所在地点出发到各自工作单位的距离上,男方张某要远大于刘女士。所以,刘女士离婚后得到该房屋的话,无论是上班,还是下班回家照顾孩子都更为方便。
刘女士以上的两个优势是男方张某无法相比的,所以我方只要抓住这两点去驳斥对方的话,法院应该会把该房产判归刘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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