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案件。该案在二次起诉前,被告私自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处房产赠与给了自己的父亲。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最终,在本离婚律师的协助下,我的当事人成功追回了该房产。案情大致是:
我的当事人杨女士(化名,原告)与对方王先生(化名,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的父亲讲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了双方用于居住。由于王先生婚后多次出轨,杨女士便于去年初起诉离婚,但因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而被法院驳回。没想到在半年的等待再次起诉期间,男方私自将房产又“回赠”给了自己的父亲。眼见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杨女士便委托本律师首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男方的私自赠与行为无效。
庭审中,本律师认为:1、当年男方父亲赠与房产时并未声明该房产仅归男方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一方无权私自做重大处理决定。本案中,男方私自将房产“回赠”给自己父亲的行为无疑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追回了房产后,本律师日前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并同时对该离婚房产做了保全手续,以防止男方再次私自处分房产。相信经过本次离婚诉讼,我的当事人杨女士不仅能获得离婚判决,而且还可以依法分割前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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