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婚姻官司。我的当事人吴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由吴女士父母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仰山桥附近的房产。由于购房消耗了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故大家同意在办理房产证时除吴女士与男方的名字外,还加上了吴女士父母的名字,且为共同共有。现吴女士认为夫妻感情不和而打算与男方离婚。但男方必须一次性得到离婚房产补偿款125万。对于男方的要求,吴女士暂时没有能力满足,所以很是担心未来法院虽然判决了离婚却不能履行房产补偿的规定。
对于吴女士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原因是由于涉案房屋有离婚案件之外第三人的份额,而离婚案件重点解决的是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财产只是附带解决。为此,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了涉及第三人财产权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处理并告知离婚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另案解决。
具体到本案,吴女士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对该房产不予处理,待离婚后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将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剥离出来,然后就该部分与男方进行分割。所以,吴女士是没有必要担心在离婚时就要补偿男方大额房屋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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