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比较特殊的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的婚姻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被告)与苏先生(化名,原告)于2007年协议离婚。为了照顾女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何女士所有,且女方不用给男方房屋折价款。后双方基于种种考虑而于2013年复婚。然而,今年的5月,苏先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起诉书中以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对于苏先生的诉讼理由与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双方在上一次协议离婚时已经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房产已经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何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后来双方复婚也不能改变该其个人财产的属性。同时,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更多地是基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感情因素,这种带有伦理性质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上均应认定为有效。所以,苏先生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该案经过三次庭审,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上述房产为何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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