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婚后由男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80万元,贷款230万元并以男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于婚后生活。此后男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双方协商离婚与分割房产问题时,男方以首付款为自己父母所出,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为由,只同意就已偿还的20万元贷款给予女方一半的补偿,而拒绝就首付款及全部升值部分支付补偿。由于协商无果,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西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该规定应仅指父母出资为全款的情形。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除非明表示赠与自己的孩子,否则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时并未声明仅赠与自己子女,且赠与的仅是购房首付款,故所购买房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开庭后,经对该房屋评估作价,目前市场价值为460万元,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实际价值为250万元。在本离婚律师的努力下,西城区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125万元。判决后,男方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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