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有很多种不同情况,且房产问题往往又是夫妻双方离婚财产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所以在离婚时需要格外注意。本离婚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却登记在对方名下而发生争议的婚案件。该案的情况是:
李先生(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孟女士(化名,被告)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的一个月,孟女士的父母出资23万元为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认为房产是自己婚前取得,所以是个人财产。对此,无论是孟女士还是孟女士的父母是根本无法接受的,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为了能争得房产,孟女士便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供帮助。
对于该案中的离婚房产情况,本律师认为:虽然房屋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该房产不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只能是孟女士一个人的财产。法律根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与男方的陈述,可以判定孟女士的父母出资的目的就是为双方购房,且该出资发生在婚前。同时,该规定并没有以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作为条件。所以该案的房产问题完全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虽然房产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但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房产定性为孟女士的个人财产,而判给了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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