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离婚案件都会涉及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补偿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在分割此类离婚房产时,法院往往判决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并由其向对方支付补偿。然而,法律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计算方式。比如是否要把还贷的利息计算在内等,导致很多离婚当事人发生争议。
根据本离婚律师所经办的案件来看,目前北京地区法院在计算补偿时大多是要把贷款利息一并计算在内的。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比如某甲婚前支付首付50万元,同时贷款40万元,贷款应付总利息10万元而购买房产一套。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偿还贷款利息5万元。离婚诉讼时经鉴定该房产评估价格为200万元。如果法院要将房产所有权判给某甲,那么某甲在离婚时应该补偿对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偿还贷款利息5万元)÷(首付款50万元+贷款40万元+贷款总利息10万元)×房产评估价格200万元×5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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