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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对方有嫖娼行为而要求离婚赔偿及多分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16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赔偿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男士。案情大致是:他与女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正在尝试协议离婚。协商期间,女方以男方曾经有嫖娼行为而要求男方向自己赔偿30万元,或者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自己得到百分之六十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女方的上述要求,这位男士认为不公平,但又不知该如何反驳。

本离婚律师之前虽然曾发表过多篇关于婚内出轨与离婚赔偿,甚至是离婚财产分割之间关系的文章,但现在又遇到了因此类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足见大家对于离婚赔偿法律制度的误会之深,所以有必要再次谈论该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该案中女方提出的离婚赔偿30万元的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赔偿的情形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本案中男方即便有过嫖娼行为,也绝非上述四种过错赔偿中的任何一种。故即便不从事实上反驳,单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也无须向女方进行离婚赔偿。

其次,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赔偿是不同的概念,二者并无必的然联系。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最主要的原则仍然是基于物权共同共有制度下的权利平等原则。既然二者无必然联系,所以女方以男方曾经有嫖娼行为而要求自己获得六成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是不成立的。

综上,该案如无其他情形,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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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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