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孙女士(化名,原告)因丈夫胡先生((化名,被告))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委托本离婚律师将其起诉至海淀法院。双方曾于2012年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虽然已经可以入住,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现需要法官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对于这种开发商已经交房,却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离婚房产,在婚姻案件里经常会出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官在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中仅明确房屋使用权的归属,并告知双方待产权证办理后在另行确定房屋所有权及补偿问题。
法官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房产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的,所以在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前,法官无法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离婚的哪一方所有。所以法官在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中是不会触及房屋产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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