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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让法院既判决离婚又避免分割房产的离婚案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涉及分割房产的离婚案件。由于我的当事人既想离婚又暂时不愿意分割房产,本律师便利用对方不愿预付评估费的心理,使法院无法对房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成功阻止了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案情大致是:李女士(化名,原告)因与郑先生(化名,被告)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而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同意离婚的郑先生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对于李女士在离婚起诉书中主张分割的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郑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的要求,郑先生认为虽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房产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均来源于自己父母,李女士对此部分无权分割。但目前相关的离婚财产证据尚未准备充分,所以希望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先不要分割房产,待准备好证据后另行解决。郑先生的这个要求其实是很有难度的。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都会附带解决财产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某些财产可以暂不做处理,双方在离婚后另诉解决,但前提是该项离婚财产具有暂时不宜或无法分割的情形,却不论离婚诉讼时一方是否准备好了相关证据。所以,要想实现郑先生的这个难度颇高的目标就需要在诉讼中让法官认为该房产符合暂时不宜或无法分割的情形才能实现,但目前该房产并不具有此类情形。然而,这个问题在本律师接手后不久便有了转机。原来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本离婚律师从郑先生的口中得知对方李女士平时是一个斤斤计较、习惯于贪图眼前利益、目光较短,无论何事,凡涉及到花钱的问题都习惯于让郑先生承担的人。联想到开庭后可能要对房产进行评估作价并确定由哪一方预付评估费的问题,本律师便制定了一套结合对方李女士的品行特点的专门针对房产的诉讼方案。

开庭后,法官按惯例首先征询双方对该房产目前市场价格的认识。本律师知道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可以免去评估鉴定,法官可以直接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分割房产。对此,我方当然要避免,并进一步将对方拖入法官安排对房产评估鉴定的阶段。结合李女士不想要房产,只想要补偿的心理,本律师便故意将本来大约值300万元左右的房产价格报为200万。如果对方李女士接受这个报价将少得50万元的补偿款。对此,李女士当然表示不能接受。于是房产价格的协商工作无法再继续,本律师计划的第一步顺利实现。接下来,法官又尝试为双方安排评估作价及评估费预付的事情,而这才是真正关键的时刻。按惯例,因为对方李女士主张分割房产,所以评估鉴定的费用应该由其预付,法官也打算将预付费的任务交给她。而本律师不失时机地顺嘴说了一句:“评估费大概12万吧。”听了这话,习惯于让郑先生花钱的李女士马上有了反应:声称自己没钱,拒绝承担预付费。对方的这个表现正是本律师想要的。接着,法官转而想和我方商量一下预付费让我方承担,却被本律师断然拒绝。既然没有人愿意支付评估鉴定的费用,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的工作当然无法进行。而法官无法得到一个合法有效的房产价格当然在判决离婚时也就无法分割房产。未来的这个结果只有法官和本律师心里明白。见此情景,法官倒也无所谓,直接把房产问题扔到一边,审起了其它问题。而此时的李女士尚梦想着法官会有其它办法帮助她在离婚时得到房屋补偿款。殊不知法官已经有了合适的理由在判决离婚时可以不处理该房产。缺乏离婚诉讼经验的李女士终于在本律师的“安排”下犯了严重的错误。

没过多久,法官便出具了离婚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果然没有分割该房产,而是以“另诉解决”一带而过。至此,本律师运用专业离婚法律知识与丰富的离婚诉讼经验圆满达成了当事人郑先生既想离婚,又不想马上分割房产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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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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