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房产返还问题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牛先生(化名,原告)与卢女士(化名,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为表示自己对婚姻的忠诚,牛先生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女方。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卢女士单独所有。后因感情破裂,牛先生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要求解除与卢女士的婚姻关系并以“把房产过户给卢女士是为了好好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让对方返还上述房产。
作为卢女士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牛先生要求返还房产的要求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是:牛先生的行为性质属于赠予。作为关键离婚财产证据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卢女士单独所有,并已将房产过户到卢女士的名下,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牛先生主张返还房屋行为的性质是撤销赠予,而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卢女士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牛先生已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故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该房屋应归卢女士个人。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认定该离婚房产归卢女士个人所有。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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