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陪同李女士(化名,被告)前往朝阳区房管局对一套婚后她与男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了调查,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该房产的房产证是否已经办下来。之所以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起诉离婚后法院会以是否已经取得房产证为标准,对房产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李女士的大致情况是:其与男方刘先生(化名,原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的单位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以75万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了他们。由于全部手续都是刘先生在办理,所以李女士对房产情况了解不多。现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离婚财产。
既然是离婚官司,免不了要分割离婚财产,争夺房产自然也在考虑之列。但前提是要确定该房产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办了房产证。否则,从法律上来说该房产尚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经过查询,我们发现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李女士有两个选择:1、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先拖延离婚,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再一并解决;2、同意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并等到房产证办下来后再另行起诉解决房产问题。但这个选择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有风险。比如对方在离婚后退掉该房,另行向单位申请购房等。所以,本律师建议李女士选择第一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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