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了一一起涉及夫妻财产协议的离婚案件。双方在结婚时,男方父母出资百分之六十、女方父母出资百分之四十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共有。为了进一步明确房产的归属,双方起草并打印了一式两份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在最终签字时,双方经协商后由女方手写添加了“房产所有权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字样,然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现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协议平均分割房产。
庭审中,我方出示了该《夫妻财产协议书》,但男方否认其中的手写部分,声称手写部分是女方事后私自添加上去的。既然是双方各执一份,于是本律师要求男方拿出自己持有的那份进行比对质证,然而男方却拒绝出示,并称自己那份已经丢失。同时也没有拿出其它反证来证明我方财产协议书中手写部分是后添加的。既然如此,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男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房产理应按照《夫妻财产协议书》的约定做平均分割。但令人意外的是,审理该案的法官却表现得有些异常,在法庭上千方百计寻找理由试图否定我方的财产协议书,竟然声称协议中手写部分上没有摁男方的手印,向我的当事人暗示其不能认可该证据。很显然,法官的道理是不能成立的,其将民事纠纷中单方持有的某些法律文件作为证据的要求与法律对双方持有的夫妻财产协议书作为证据的要求混为一谈。作为法官这么做不能不让本律师怀疑其是故意而为。对于民事纠纷中单方持有的法律文件,如借条等由于是单方持有(债权人持有),债权人如果在所持有的借条上添加内容当然需要债务人摁手印进行确认,但本案中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双方各执一份,男方否认手写内容时完全有能力出示自己手中的那份进行比对。该举证的义务在于男方,法官不能在男方拒不履行举证义务时,直接越过举证环节而否定我方的证据。如果法官敢于这么做必然会有袒护男方之嫌。
鉴于该法官的做法让人费解,我方最稳妥的做法是撤诉,等待半年后可以重新起诉离婚,换个法官再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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