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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婚姻法中离婚赔偿规定的思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1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之前的文章中,本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赔偿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最大特点就是将离婚赔偿的请求依据仅限定为因四种情况,即:1、重婚;2与婚外异性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除此之外,诸如频繁出轨,甚至已经与第三者生育子女等均不构成离婚赔偿的条件。由此,造成很多当事人受到感情伤害却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在未来的法律修订过程中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毕竟婚姻法律应该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让步入婚姻者严肃承担起相应义务为主要目的。

比如本律师之前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不同对象,无奈其并未达到同居的程度,也不符合重婚的法定要件,故女方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的要求,法院仍以缺乏法律依据而驳回其诉请。对于这个结果,女方的心情可想而知。

鉴于上述原因,结合目前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过错尚包括不履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只是在离婚赔偿条件中没有引入,故本律师认为应该在未来的离婚赔偿的法定条件修改中添加进来,作为兜底条款,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当法官认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构成严重过错(非仅指上述四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便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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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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