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遗产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马先生(化名)。他与妻子于今年3月份登记结婚,登记当天便因为财产问题而闹离婚。6月份,马先生的父亲不幸病故。留下一套价值400万元的房产,但没有遗嘱,而法定继承人为马先生及马先生的母亲。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该房产一半的份额应该作为遗产由马先生及其母亲依法继承。然而,一旦马先生继承了该房产,则该房产便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要分给他妻子一部分。这个结果对于马先生来讲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为此,马先生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马先生遇到的情况其实解决办法并不复杂。由于尚未分割的遗产还没有被马先生继承,所以不属于马先生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我国继承法有一项重要的遗产处分制度,即放弃继承权制度。马先生完全可以利用该制度避免离婚时其妻子分得该房产。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如果马先生能够在房产正式分割与继承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马先生依法可继承的部分将全归其母亲所有,而不会成为马先生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马先生离婚时也就不能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
诚然,马先生这么做会影响到其妻子在离婚时能够分得的财产数额。但是,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马先生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独立行使和处分,无论其放弃继承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均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马先生的妻子也无权干涉。更不能认定马先生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侵犯了马先生妻子的权利。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来应对将来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是行之有效的。
另外,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在放弃继承权时一定要注意时间的限制,即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正式处理前的这段时间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如果在遗产已经被分割后再表示放弃继承是无效的。此时因为继承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到那时该财产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做放弃的表示只能成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放弃,而非对遗产的放弃继承。
其实在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的离婚案件里,离婚双方争夺一方可继承遗产的情况并不少见。正因如此,为了明确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五条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从某个角度讲,这个规定实际上保护了继承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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