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一起利用离婚协议书证明婚前以一方名义所购房产为共有财产的离婚案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南区代理了一起涉及共同共有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于我方巧妙利用双方于多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当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为共有财产,并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割。该案的基本情况大致是:刘先生(化名,原告)与曾女士(化名,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登记前由双方共同出资40万元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曾女士一个人的名下。婚后没多久双方便因感情不合打算协议离婚。在协商的过程中,曾女士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一致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也都签予以认可。但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没有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之事拖延至今。今年6月,刘先生委托本律师想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离婚财产

由于该房产升值巨大,庭审中,被告曾女士改口称该房产是自己婚前个人购买,虽然刘先生出资25万元,但那只是借款。而且房本也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故该房产与刘先生无关。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刘女士还拿出购房合同当证据。购房合同的签署日期确实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本律师当然明白:如果刘女士的说法成立,则刘先生最多只能拿回当初购房的出资25万元,数百万元的升值部分将无法分得。为了反驳对方的说法,本离婚律师拿出双方5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当证据。并指出:根据协议书中双方一致认可的表述,该房产为双方共同购买并且属于共同共有,刘先生当然有权利要求房产目前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约为180万元)。面对如此有力的证据,被告再做任何辩解也是徒劳的。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判决被告曾女士于离婚后7日内向原告补偿人民币180万元。通过努力,本律师很好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离婚案件可以有很多种证据,但证据的重要性却不同,其中有些证据非常重要,甚至可以直接决定离婚诉讼的成败。本案中,双方5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由于没有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不生效,但在如今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却起到了关键证据的作用。当然,每个离婚案件都不尽相同,要想找到有力的关键证据,还需要您及您聘请的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好诉前的准备工作。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