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本律师在石景山法院出庭处理了一起涉及男方要求分割婚后购买却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房产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陆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2001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石景山古城南路的一套商品房(现价200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房产却登记在了女方父母名下。本律师代理原告陆女士起诉离婚时并没有提及该房产,被告张先生却在答辩状中要求将该房产当作离婚房产以目前市场价值的一半给予补偿。
对于这种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出资却登记在父母名下房产的离婚案件,本律师曾处理过多起。总体说来,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是不会分割房产的,但会同时告知离婚双方可以就与他人有争议房产另行诉讼解决。法官之所以会这么做是因为:离婚案件是以解决双方婚姻关系为主要任务,附带解决双方的财产问题。对于在审理中可以明确的离婚财产,法官会一并处理,但对于涉及案外第三人财产的请求牵涉到了婚姻关系之外的法律问题而不便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如果与案外第三人存在争议的财产在另行诉讼之后认定为实际上是离婚双方的财产,那么在双方离婚后再次进行分割。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本离婚律师对被告的要求提出异议,法官当然支持本律师的异议并告知被告张先生在离婚案件中不会处理该房产,如果其认为对房产拥有权力的话需要另行起诉陆女士的父母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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