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婚姻律师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法庭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正式进入房产评估作价阶段。涉案房产为对方王先生(被告,化名)婚前2005年支付首付35万元,贷款25万元购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还贷金额为10万元。经初步估计,目前房产价值120万元,2010年结婚时该房价值与现在基本持平。作为原告陈女士(化名)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该离婚房产分割时的增值部分应该从被告购买时起计算。但对方坚持认为应该从登记结婚时起计算。按照被告的观点,结婚后该房屋几乎没有增值。
对于双方的分歧,承办法官也很犹豫。的确,现在各个法院对增值部分的起算时间认识不一致,离婚财产分割的结果也就千差万别。而本律师的理由是: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中的文字表述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予以补偿。该段文字中并未提及要从登记结婚时期计算增值部分,而是直接指明是共同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按照字面理解,这个增值当然要从购房之日起计算;2、从情理上讲,购房一方的贷款债务是在购房时就产生了的。非购房一方帮助偿还的实际上是购房一方在婚前购房时就存在的债务。既然非购房一方基于夫妻情分帮助购房的一方偿还了这些婚前个人债务,那么所获的的升值,包括从购房时期至结婚前的部分理应也有权享有补偿。最终,法官采纳本离婚律师的观点,要求评估机构估算目前的市场价格,并以被告购房时的价格作为起点计算房产增值。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