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买房,离婚时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做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案情大致是:徐女士(化名,离婚原告)与孙先生(化名,离婚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徐女士父母房子被拆迁改造,徐女士的父母便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为自己的三个子女每人支付4万余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11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徐女士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孙先生同意离婚,但提出上述房产自己有权利分割,并据此索要200万元补偿。
由于年代久远,当初的购房材料大都已经遗失,徐女士已经找不到购房合同与发票。为了维护徐女士的合法权益,本婚姻律师团队分头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当年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获得了房屋买卖合同与交款的相关证明。在这两份关键证据里均显示房产的购买是徐女士的父亲亲自办理并交款。开庭当日,本离婚律师将庭前取得的相关证据一一出示。最终,法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驳回了孙先生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认定该房产属于徐女士个人所有。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证据都有可能消逝。因此对于一些重要财产凭证一定要保管好,一旦出现问题,这些凭证将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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