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曾经在通州区法院处理过一件涉及男方私自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该案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为女方追回了这笔价值不小的财产。
该案案情是:黄女士(原告,化名)与武先生(被告,化名)婚后于2007年在通州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了武先生的名下。后因为感情不合二人从2011年开始分居。为了转移财产,武先生在分居后以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80万元(当时市场价格为185万)卖给了自己的姑姑。房产过户手续办完后,武先生便向通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直到开庭时,黄女士才发现原本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已被丈夫私自转让给他人。由于需要追回重大夫妻财产,黄女士授权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对于该案的处理,本律师选择三步走的方式即先采取措施让法院驳回男方所提起的离婚诉讼;然后将武先生及武先生的姑姑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追回房产;最后由黄女士以武先生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分割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全部离婚财产。
由于男方没有其它确认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之我方不同意离婚(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先解决房产问题),所以法院驳回了武先生的诉讼。随即本离婚律师又代表黄女士提起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暄诉讼。因为武先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售价变卖房产,并且购买人是武先生的姑姑,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房产仍属于黄女士与武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追回房产后便是以武先生为告提起的离婚诉讼,由于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依法分割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