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去年正式出台至今已半年,本婚姻律师在日常办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出资部分及增值归属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争议。其中一种观点是:只有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否则,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则该出资应该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相应升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制定目的分析:该条制定的最主要目的是防止一方把婚姻作为牟利的手段,引导大家重建正确的婚姻观念,从根本上实现婚姻法所要求的“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感情而非物质基础上并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基于上述理念,结合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无非是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婚姻美满,生活幸福。因此,如果在离婚时一概认定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双方的赠与,出资及相应升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的话将违背常理,导致未出资方一律可以获得对方父母资助部分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制定目的也会无法实现;
2、从反面推论:假设“只有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否则,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则该出资应该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相应升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成立。那么,在购房时对方可以选择仅出一分钱。而这一分钱区别将造成父母出资1相应升值部分在离婚时归属的巨大差异,即在未出这一分钱的情况下,父母出资及全部房产升值属于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分割;而出了一分钱的情况下,则父母的出资加上这一分钱及全部升值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均分割。这种局面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这也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3、判断父母部分出资的意愿还要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个人名下,则可以推断该部分出资仅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那么连同相应升值部分都应该成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相反,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由于房产的登记公示属性,可以推断该部分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离婚时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上述浅显易见的理由,本律师认为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出资部分及增值是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律师的观点在丰台法院审理的北京首例男方父母出购房首付,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房产判归男方所有的案例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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