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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前购房出了钱,但分割离婚财产时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购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5月份,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争夺婚前所购房产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先生(化名)与姜女士(化名)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登记前的2009512日二人为了结婚打算在东高地附近买房,在二人共同委托房产中介并与卖房人甄某(化名)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二人向中介支付了居间费3万元及向卖房人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二人因双方父母为购房出钱支付首付款的比例发生了争议,进而出现了感情危机并暂时分开。525日,李先生为了独自买房又单独与卖房人甄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除买房人一栏不再出现姜女士的名字外,其余内容相同。没想到在应当支付首付款35万元的前一天,姜女士为了与李先生和好或其它目的而在未与李先生商量情况下找到卖房人甄某独自支付了首付款中的12万元。支付完毕后,姜女士给李先生写了一封信,大意是不想让李先生买房压力太大,并真心爱着李先生,因此私自给卖房人支付了12万元。同时还说顾及到李先生作为男人的面子,这笔钱在日后有需要时再向李先生索要。后二人和好。615日在中介的主持下,姜女士亲笔书写了放弃房产登记上自己名字的声明书一份。618日,李先生支付了剩余全部费用后独自办理了房产证。同年9月二人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二人为照顾双方父母的问题再次发生争议,在姜女士的一再要求下,李先生书写了一份声明,大意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姜女士有一半的所有权。没想到姜女士拿到这份声明后随即向丰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该房产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

作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本人召集本所婚姻家庭事务部的全体律师进行案件研讨。研讨中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意见:1、由于姜女士对该房屋有实际出资,并且是二人共同委托了中介公司并实际签署了第一份购房合同,故应该认定姜女士为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在离婚时应就该房产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并在离婚时获得相应的离婚财产补偿;2、虽然姜女士在买房时出了钱,但根据姜女士的信中写有“12万元在其日后有需要时再向李先生索要。这句话,从中可以看出其出资的12万应该属于借贷,该房产应该完全属于李先生,在离婚时,李先生要返还姜女士12万元的借款。虽然李先生在婚后又写下了房产有姜女士一半。的声明,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没有真正对房产作变更登记,故李先生的这份声明并没有生效,姜女士无权要求一半的房产补偿。本婚姻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最终,丰台法院支持了本离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先生与姜女士离婚的同时,由李先生返还姜女士12万元的借款,并就婚后偿还房屋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约3万元给予姜女士补偿外,驳回了姜女士其它要求。

从这个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婚前二人都为买房出了钱,但出钱的方式很重要,一定要留有证明是买房出资的证据,否则就会像姜女士这样,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在离婚时只能要回本金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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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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