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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父母为子女结婚所购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议一片,众说纷纭。在本律师看来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对财产尤其是对房产在婚后的归属及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本婚姻律师就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第七条,即父母为子女结婚后所购房产的归属问题作一简单解读。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在看完该条后的直觉是:最高法院在制定此条的基本理念是:强调法律的公平原则,严格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制止当今社会某些人的不健康的婚姻观念,强调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非物质基础上的法律关系,毕竟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婚姻会更加稳固。从而从根本上降低逐年攀升的离婚率,改变人们某些不好的婚姻观念,引导人们形成本应更为高尚的婚姻观而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同时,打击极少数借婚姻发财的骗婚行为。

那么该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举例说明如下:

一、小张和小红结婚后,小张父母为二人更好地生活在北京全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1、如果登记在小张名下,虽然房产是小张婚后才取得,但仍然是小张的个人财产,一旦离婚,小红无权分割。

2、如果登记在小张和小红双方名下,而该房产又是二人婚后才取得的财产,一旦离婚,小张和小红要按照登记的具体情形(有产权比例的按比例分割,没有比例的原则上均分)。分割该房产。

二、小张和小红结婚后,双方父母为二人更好地生活在北京全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其中小张父母出资占百分之六十,小红父母出资占百分之四十。

1、如果只登记在小红或小张名下,一旦离婚,要按当初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即小张分割百分之六十,小红分割百分之四十。

2、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要看具体登记情况,在登记时确定了对房产所占比例的,离婚时要按登记的比例分割。在登记时没有确定对房产所占比例的(即共同共有),则依然要按照当初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即小张分割百分之六十,小红分割百分之四十的方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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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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