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本律师介绍了《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加入了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本文将介绍一并介绍《民法典》对三个问题的修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债务与离婚经济帮助。
一、离婚经济补偿。原有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民法典》中去除了限定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此一来,使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务付出更多的一方获得离婚补偿的机会大增。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原《婚姻法》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限定在“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前提之下。本次《民法典》取消了这个限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标准则要参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离婚经济帮助的问题。以往的《婚姻法》认为经济帮助最主要的是提供住房等。本离婚律师认为:鉴于目前房价高企,且由此而往往成为离婚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如果继续采用提供住房的方式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损失。故《民法典》将其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种规定貌似拓宽了经济帮助的范围,实则加以了限制。即另一方一定要有适合的条件与负担能力。当然,这么规定也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对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的帮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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