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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对方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后还能要求不分或者少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6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离婚律师认为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1、保护财产受损方的合法财产权益;2、惩罚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该规定看似简明扼要,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出现了各自情况。本律师今天想要讨论的是成功追回对方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后是否还能要求不分或者少分的问题。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为多年夫妻。婚后,男方私下以其母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后被女方发现。经过努力,本律师通过诉讼成功为女方夺回了房产。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就上述房屋对男方不分或者少分。该案开庭后,男方仍然声称该房屋就是自己母亲的财产,认为之前法院生效判决其母亲归还房产的判决是错误的。由此更不同意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给我方的建议是:放弃不分或者少分的要求,因为该房屋已经追回来了。既然没有损失,如何索要赔偿呢?

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法官的建议与理由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

1、虽然民法原则上采用损益相抵原则,也就是法官所称既然没有损失,如何索要赔偿呢?或者说:有了损失也要以损失范围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原则并不适用于上述婚姻法47条的规定。因为该法条所规定的不分或者少分的处理方式明显带有对过错方的惩罚性质,故而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2、如果照这位法官所称,财产追回来了就没有损失,不用惩罚对方的话,将严重违背婚姻法47条的立法初衷,即通过惩罚来遏制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这种遏制在离婚诉讼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依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见,其实绝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均存在或多或少的损害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只不过由于价值不大,或者调查取证代价过大而未被追究。如果像本案这种被转移财产价值巨大、有生效判决书为证据的情形都对过错方不予惩罚的话,无疑是对婚姻法47条的无视。

3、根据法官所称财产追回来了就没有损失,不用惩罚对方的话,我们还可以设想一种情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转移、隐藏一切财产。然后视庭审形势,主动返还无法继续隐藏的财产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这种局面是离婚诉讼应该出现的景象吗?这种局面难道不会累死承办法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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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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