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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由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分或者少分的责任范围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该规定,很多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便借此请求法院对另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然而,这其中有一个问题非常容易引发争议,即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范围是仅指被转移、隐匿的财产?还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范围应该仅限于被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虽然上述婚姻法的规定中并未明确此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却规定: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将不分或者少分的范围限定于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有此认识,则全国各地的法院理应遵循。另外需要额外提醒大家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颁布于1993年,其中很多规定因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而作废,故大家在了解该法律时应当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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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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