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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索要但又容易混淆的几类金额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1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的规定是严谨科学的,有时仅一字之差就可以导致法律含义发生变化。今天,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当事人在婚姻案件中几类可以索要但又容易混淆的金额。

一、离婚赔偿金。这个比较好理解——根据法律基本原则,有过错就可能涉及到赔偿。也就是大家通常所理解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严重过错,给对方造成精神、物质损失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二、财产补偿金。这个也比较好理解,是指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得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依据公平、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等原则需要就所得财产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最常见的就是离婚时一方得到房产后就要给另一实际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三、经济帮助金。该类金额是指离婚时由于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需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这类帮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提供住处。

四、经济补偿金。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便可以索要该类补偿金。

五、离婚补偿金。这类金额经常出现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其含义可以理解为:由于离婚而给一方造成了心理、物质上的损失,故而基于以往夫妻情感而由另一方自愿给予其的一项补偿。这类补偿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协商或经法官主持调解而达成,故而可以指称上述前四项的任何一类金额。本离婚律师认为:对于该类金额如果运用得当,在离婚实务上是非常有用的,有时可以解决其他几类金额无法解决的一些法律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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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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