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上周在处理一起婚姻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涉及到了企业年金的分割问题。与之相关的大致情况是:对方当事人所在企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办理了企业年金的缴纳,截止诉讼期间已经缴纳了十余万元。其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约为三万余元。在获取了明确的证据后,本离婚律师请求法院予以分割。然而对方的律师却以当事人尚未退休,所缴纳的企业年金尚不具备领取条件而拒绝分割。
对于上述拒绝分割的理由,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所谓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非常相似,也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并在职工退休时才能领取。
既然企业年金制度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设立,其中个人已缴纳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也应该参照法律对基本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职工虽然尚未退休,但对其中婚后个人已缴纳的部分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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