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该制度与职工个人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当职工在离婚时能否分割企业年金呢?
既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那么要想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参考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发愿庵应予支持。”
有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养老保险金作为尚未退休职工的一项财产期待权,该权利只有在职工退休或者符合领取条件时才能实现,故而在离婚诉讼中对尚未退休职工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不予分割的。同时,鉴于职工也需要按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一部分养老保险,根据公平原则,对于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对方补偿。
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与法律对其的原则性规定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年金由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也就是说在缴纳企业年金时,职工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其中的一部分。
二、在职工退休后才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既然企业年金的缴纳与领取与基本养老保险类似,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会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职工离婚时已经退休的,则直接分割企业年金。如果尚未退休,则计算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总额,然后由职工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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