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离婚财产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外,离婚债务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见。而最大的争议往往集中在一方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通常会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
一、债务形成时间。既然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婚后一方所负债务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基础上,法官再结合案件其他情况进一步分析债务是否存在属于个人债务的特殊情形。比如,一方婚后对外负债,但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再比如,一方婚前借债用于偿还了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由于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故很可能被法官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配偶对于债务的态度。由于此类债务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故而配偶对于该债务的态度自然十分重要。如果配偶一方曾做出过认可该债务的表示,那么即便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谁主张,谁举证。首先,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借款是被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共同生产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而形成的债务。同理,以自己名义负债的一方要想说服法官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像债权人一样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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