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与债务问题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他与前妻离婚已经二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向银行借了消费贷22万元,截至离婚时尚有5余万未偿还,然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该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做出约定。离婚后王先生陆续还清了上述贷款。
对于上述离婚后独自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王先生认为女方应当承担其中的一半。然而他的要求被女方断然拒绝。理由则是王先生是主贷人,自己只是担保人。另外,贷款所得资金都进入了王先生的银行账户内,后被王先生用于投资,完全与自己无关,所以离婚后理应由王先生独自偿还。
对于双方的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先生的主张是有道理的。原因在于:上述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女方只是担保人,但其担保人身份可以证明女方对王先生的贷款行为知情且同意。至于将贷款用作它途而非消费的情况,也是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综合这些事实可以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即便双方已经离婚,也不能减免。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离婚后王先生独自偿还本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便获得了向女方追偿的权利。因此,王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向自己偿还离婚后剩余未还贷款的一半,即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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