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北京号牌车辆归属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中我方王女士(化名)作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却因一辆北京号牌的小汽车发生争议。
原来,双方在婚后由男方母亲出资12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该车登记在男方名下,日常由男方使用,而王女士则干脆连驾照都没有,不会开车。现该车折旧后的现值大约为6万元。虽然车辆不值钱,但由于北京地区的限号政策导致北京车牌的稀缺。双方为此均表示要车并给予对方补偿。
对于王女士的想法本离婚律师倒是可以理解,但要让法官将车辆判给她却几乎没有可能。这是因为:王女士不会开车,而男方却早已将该车作为代步工具多年。任何一个法官本着物尽其用的观念也会倾向于将车辆判归男方所有。对此,本婚姻律师在开庭前早已向王女士做了分析。然而,也许王女士觉得实在无法割舍稀缺的北京车牌,而男方仅能给自己3万元的折价款过低,故而改变主张与男方争夺车辆的所有权。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法官不能把车辆和号牌分别判归一方吗?答案是当然不能。原因很简单:北京车牌并非财产,只能随车一起判决所有权归属。
眼看如此僵持下去最终会对王女士不利,于是本律师在法官的主持下开始与男方做调解。经过本律师的一番努力,男方最终表示可以在车辆现价值的基础之上再多补偿几万元。从法律上来讲,这个结果对王女士来说已经相当不错了。否则,法院判决只能就该车辆剩余价值的一半给予王女士3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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