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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中涉及银行账户追查期限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追查银行账户资金问题的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与何先生(化名,被告)为多年夫妻。婚后,男方创办公司并逐渐发展壮大,截至起诉离婚时,男方已经是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事业成功,但男方却于多年前有了第三者,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张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包括男方银行存款在内的全部离婚财产。

为了尽早达成张女士的诉讼目的,本离婚律师在被告何先生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按照以往惯例向法官申请调查其离婚前一年的五家银行账户内资金往来明细,以备庭审追查男方是否有大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没想到通州区法院的这位法官却断然拒绝,理由竟然是:他审理离婚案件只分割诉讼期间的剩余财产。

根据本婚姻律师十余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尚没有遇到哪位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处理银行账户余额的。原因很简单——如果法官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处理银行账户余额,则至少所有的原告在起诉前完全可以把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干净,造成在起诉离婚后没有可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个结果明显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该追查多长时间的当事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规定,但是绝大多数负责任的法官们仍然会以如下三个标准来划定追查的期限:1、如果当事人双方结婚年限较短,则追查结婚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2、追查分居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3、追查起诉前一年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

上述三种追查方式很容易理解的一个共同原因是:在起诉离婚前,当事人由于夫妻关系紧张,很有可能会提前转移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而无论在谁名下的银行存款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追查,则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反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这位法官的做法,根本你不考虑日常生活经验与常理,仅仅为了图省事(姑且这么判断他)而分割账户余额至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吧?虽然目前法律欠缺追查期限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及基本原则也可以推断出法官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应该追查起诉离婚前一段时间的银行账户是否有非正常的大额资金转出记录吧?对于这种不负责任、无视法律进本精神与原则的法官,本律师倒是准备好了应对措施——留足证据,上诉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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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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