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虽然有些离婚财产在名义上登记在夫妻名下,但实际却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某些财产为借名上持有,还有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也是共有人等。
举个例子: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在男方父母家,后涉及拆迁。根据拆迁政策,除了可以就被拆迁房屋获得补偿外,还会按被拆迁人口给予一定的补偿。于是,当事人用上述拆迁补偿款分别购买了几套房屋。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某套房产。对于此类情况,虽然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明显涉及男方父母的利益也在其中。鉴于离婚案件的特点,法官不便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对争议房屋划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并进行分割。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在离婚判决中对此类财产不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待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后再行分割。
同理,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外,其他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处理方式基本上是不予处理的。当您面对此类问题时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按部就班地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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