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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原则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有时会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鉴于此类财产的特殊性,本离婚律师为大家总结一下法官在分割时所掌握的原则。

1、平均分割原则。顾名思义,法律要求凡属于婚后一方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原则上要平均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应理解为仅在金额上的照顾,还要根据子女和女方的实际需求判决股份所有权的归属。

3、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这一点是指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情况,从有利于生产经营与日常生活等方面考虑股份的归属。

4、自愿协商的原则。由于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贯彻自愿调解的原则,所以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5、不得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原则。由于财产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时不能直接处理,所以这个原则是对离婚分割股份时所必须的一个原则。具体来讲就是要维护好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避免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受到破坏。

以上为本律师总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割的基本原则,实际分割结果还要根据您的具体案情会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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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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