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法官会秉持何种原则去分割离婚财产的问题存在误解。其中最多的误解是:对方有过错,所以法官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下面,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总结一下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依据的主要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凡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男女双方都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并且无论贡献大小,主要体现为平均分割。
二、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这种照顾通常体现在双方为某项财产的归属争执不下时,法官往往会考虑离婚后哪一方带孩子或者倾向于将财产判归女方,并给予对方相应折价款。
三、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如果某项财产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待离婚并与案外人就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明确后再另行分割。这么做主要目的是要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夫妻离婚问题的损害。
四、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本婚姻律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财产分割原则,需要法官较高的智慧,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运用。同样,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运用好该原则,往往可以直接达成自己关于财产的分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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