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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私生子、同居与离婚赔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案件中,有很多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第三者引起的。于是,很多当事人基于自己对传统道德观念的理解而将捉奸、私生子、同居与离婚赔偿问题相互之间的关系作出错误的理解。下面,本离婚律师就将这几个问题的概念与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通奸。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个词并非婚姻法概念,而是从传统道德中引申出的概念。大意是指:基于传统道德规范不应该发生男女关系的双方发生了男女关系。这里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已婚,也可以是单身状态。当然,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指已婚的当事人与婚外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很明显,通奸并一定会有私生子。但有了私生子往往会存在通奸行为(在此应排除强奸)。另外,通奸可以是长期持续不断的,也可以是偶发的,但同居一定是持续不断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强调的是男女关系,而同居则主要指男女共同生活。再有,通奸并不必然导致离婚赔偿,离婚赔偿不以通奸为法定条件。

二、私生子。同样需要明确:这个词也非法律概念,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即男女双方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所生育的子女。顾名思义,这里的男女双方既可以是单身状态,也可以是已婚。在离婚案件中至少是一方当事人为已婚状态。另外,同居与私生子也没有必然的联系,男女双方虽未长时间共同生活,但也可以生育子女。再有,私生子与离婚赔偿也没有必然的联系。离婚当事人即便与婚外异性有了私生子,也未必就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因为是否有私生子并非离婚赔偿的法定要件。

三、同居。指基于男女关系为因素的双方持续、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形。这里的双方本来既可以已婚,也可以是单身状态,但在离婚案件中理应指当事人一方是已婚状态。其与婚外异性长期共同生活即为离婚案件中所指的同居。而离婚案件中所指的同居必然包括传统道德观念所指的通奸,也可能有私生子。然而,在法律意义上最重要的一点是:同居必然会涉及离婚赔偿。因为同居是离婚赔偿的必备条件之一。

希望本律师的上述解释能够为您对以上几个概念的理解有个大致的框架,而不再不分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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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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